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
- 發布日期:
- 最後更新日期:111-06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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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項各款規定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項目 |
本所資訊公開情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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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條約、對外關係文書、法律、緊急命令、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、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。 | 本所無該項應公開資料,有關法規部分可參閱全國法規資料庫。 |
二、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、認定事實、及行使裁量權,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。 | 本所無該項應公開資料。 |
三、政府機關之組織、職掌、地址、電話、傳真、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。 | 請參閱本所網站「機關簡介」單元下之組織架構及業務簡介、「為民服務」單元下之聯絡方式、網站頁尾資訊等。 |
四、行政指導有關文書。 | 本所無該項應公開資料。 |
五、施政計畫、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。 |
(一)施政計畫:提供本所提升服務品質執行計畫。 (二)業務統計:提供本所收容情形及業務成效資訊。 (三)研究報告(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、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、進修、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):本所無應公開資料。 |
六、會計月報表。 | 提供會計月報表。 |
七、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。 | 本所無該項應公開資料。 |
八、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。 | 本所網頁提供招標訊息,相關招標文件可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「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」下載。 |
九、支付或接受之補助。 | 本所支付或接受之補助。 |
十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。 | 本所無該項應公開資料。 |